铜交割规定
1、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2、交割单位:25吨,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3、交割商品的包装
a.国产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兴捆扎,捆扎应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
b.进口商品的包装:一般按原进口包装(紧固完好)交割,最大捆重为4吨。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a.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b.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1) 第一交割日
a.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b.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3) 第三交割日
a.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b.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4) 第四、五交易日
卖方交增值税发票。
6、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 卖方客户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2) 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3) 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4) 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客户;
5)
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6)
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可提货或转让。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7、期转现
(1)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标准仓单的交换行为。
(2)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来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的申请表格。
(3)期转现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4)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此协议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的±3%。
(5)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6)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7)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标准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8)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9)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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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约附件 附件一
商品包装说明: 附件二 LME注册并经本所允许交割的阴极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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